《知识产权的论文优秀10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1
短短的几十年,世界变化如此之大。也许对于我们这些“90后”没有多大的体会,但对于那些年老些的长辈来说,这个世界变化太大。从那时候的电报,到现在的引视电话;从那时候的黑白放映机,到现在的等离子电视;从那时候要到几里外上课,到现在的远程教育等等。这些都是创新的结果,是创新,将世界变得多彩,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创新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采用,已经改变我们的视野。世界上所有的人相互之间,在不经意间已经全部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身心还是社会或文化上。我们能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得到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不同信息,无论哪一个角落,都可以掌握在手中,只要在键盘上敲打几个字,点几下鼠标,信息、资料、全都会展现在我们的面前。网络,让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渐渐消失,我们已不再受实际所处的位置所限制。
电话,手机,对于现在的人来说已是生活必需品,家中必备电话,身上必带手机。不论两个人相隔有多远,也能够在几声“嘟嘟”后,听见对方的声音,或者看到对方的面孔。相隔千山万水,想念时,就能联系,这对于从前的人来说,绝对是奢望,也根本想不到。
打开电视,不同的频道放着各类电视。娱乐、新闻、科技,只要你能够向得到,电视中就一定能找到符合你的频道。国家大事会在第一时间以新闻联播的方式播出;明星的八卦新闻也会在娱乐频道播出,还有一些纪录片,科技新发现也会有不同的电视频道中播出。
因为创新,世界无时无刻不再变化。
因为创新,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益接近。
因为创新,让世界联系在一起。
知识产权的论文 2
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
“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 其论述道: “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 一) 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
“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独立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 二) 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 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 公法) 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综上来看,私权公权化的观点片面的将私权从其理论架构中抽离出来,没有从整体宏观上看待其受到限制的本质,权利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二、微观角度之最特殊的权利---知识产权
( 一) 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知识产权协定》里被宣称为私权,主要是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
从条文的本身意蕴来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都是私的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认为,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为其提供了基本理念。而提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就不得不提到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和无形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具有排他性( 非源于天然占有) 和无形财产权的特征,才体现了其权利实现的目的,即是使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不断趋近于社会利益。
( 二) 知识产权之限制等于“私权公权化”
我国曾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认为知识产权不具有私权性,理由在于权利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资源而独自发明。此说法虽早已被学界抛弃,但其内涵上有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反思,即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创新性智力成果,代表着在这个时期这个领域上人类的最高智慧代表,对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权利内容上就必须充分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对社会利益的平衡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意义,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等同于“私权公权化”。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法定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特定经济利益的限制,但绝不可能因此而改变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初直到发展至今,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因此便得出知识产权因此就被“公权化”了的结论是没有道理的。
( 三) 公共利益陷阱之---平衡还是解构
必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公共利益之于知识产权的矛盾已经愈演愈烈了。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存有这假借其名行一己之私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显然已� 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公共利益大多变成了坑害知识产权权利人,阻碍创新与技术进步的陷阱。因此,在真正的利益平衡与实质性解构知识产权制度的抉择之中,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前者。利益的平衡是人类共同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生活的必要,这些本身都是人类共同利益与发展所要求的。
高校知识产权文化产业论文 3
1.引言
高校作为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方面的作用,存在着重成果产出、轻成果转化,重研发投入、轻市场投入等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是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和保护高校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学术研究成果极少,笔者以“高校知识产权指标”为关键词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的相关文章(-)仅有2篇。本文试图科学合理地选择并梳理出由若干重要指标组成的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并考量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整体工作绩效、保护水平、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其根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措施。
2.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2.1知识产权授权类指标
有效专利数量,即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效专利数量。因为高校中已授权专利中提前放弃的比较多,所以该指标旨在鼓励高校不要提前放弃专利权。著作权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发表的著作数量。著作权数量是衡量高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形象的重要方面。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在国家专门设立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软件数量。
3.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3.1知识产权保护类指标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案件年结案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年结案率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的算术均值。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年执行率:该指标反映对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率。
3.2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类指标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率: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登记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人数: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代理人员的规模。
4.加强高校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建议
4.1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校教师、学生人数均有长足发展。根据北京、上海、杭州以及其他一些副省级城市的专利产出情况看,高校是这些城市专利产出,尤其是发明专利产出的重要源泉。因此,高校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专利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反映出高校的科技能力和知识文化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高校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4.2存在的问题
但在部分高校知识产权建设中,存在着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与外界科技合作造成本校知识产权流失等系列问题。
一、是专利产出少,且分布不均衡。高校是人才聚集之地,但每年高校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仅仅几件,其余均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量的产出仍然是论文。分布的不均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技术关联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占了大部分;另一方面是为数有限的专利产出集中在少数高校出。
二、是专利产出的技术领域与各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置不对应。如上文所述,以宁波高校为例,宁波科研工作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覆盖面非常广,涵盖了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中的7个。但产出专利的技术领域仅涉及到2至3个,其余技术领域无专利产生。
三、是专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还普遍存在着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的现象,在高校中,教职工考核及职称的晋升除教学外主要以论文为依据,因而使得学校教职工在取得科研成果后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专利申请数在学校的科研成果中所占比例很低。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对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部分高校领导对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科研管理人员不熟悉专利知识产权知识,不能很�
四、是高校的专利知识产权教育薄弱。我国有大量的高校在校学生,这些学生将在2至4年内陆续走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但他们在校期间却没有受到专利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更没有专利知识产权专业来培训专门人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我市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方面的人才极度缺乏。五是专利管理需要加强。在我国高校中没有一所设立专利管理机构,部分好一些的,在校科研处设有兼职人员从事专利管理,有些学校根本无人管理专利工作。
4.3几点建议以及对策
4.3.1增强自主知识产权能力是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核心内涵
要进一步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的同时,通过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实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成效,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4.3.2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校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高等学校是生产知识、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重要主体。知识产权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校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是高校光荣的历史使命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4.3.3高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着力解决好几个问题:
高校要努力创造和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研究,有针对性的进行咨询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明确激活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为科技创新作贡献。
4.3.4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高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的费用,特别是应用于鼓励一些重要发明成果在境外申请专利,以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要把专利工作放在与承担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专利技术的开发工作,推动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专利指标列入高校科技工作的评估体系中,并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中。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引导,在科研项目申报、评估、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奖的过程中提出知识产权要求,并将知识产权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
4.3.5以人为本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奖励。在价值分配上,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兼顾学校、发明者和发明人所在院系的利益,在实施收益中让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得到较大的经济回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要有切实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措施。对于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取得自主专利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重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一大批基层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应鼓励、支持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发明活动并申请专利。在校学生获得发明专利者,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作为奖学金评定的指标,并在毕业或学位成绩中得到体现。宣传普及。高校应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广大师生员工开设多种形式的讲座与培训。通过宣传与学习,培养和提高广大师生,包括科技人员、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
4.3.6完善管理
高校的专利管理通常归属科研处的职能,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远远超出了科研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能简单地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部分。高校应积极创建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以便从组织上和制度上来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可以借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模式”(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简称OTL)。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以营销促保护,通常是先有企业接受专利许可的意向,OTL才申请专利。专人负责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协议并收取和分配许可收入。发明人向OTL披露发明和技术,并参与收益分配。
知识产权论文参考 4
知识产权论文参考
一、全面系统干预思维简介
全面系统干预(Total System 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 & 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TSI实质上是一种多方法论研究,以及多方法论基础上的“集成研究”,其特点是强调以理论为基础,并在理论上对现有系统方法论进行评估和整合。基于系统思想,Flood & Jackson首先提出“系统隐喻”(System Metaphor)理论。就像自然科学研究中借助透镜观测对
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 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除了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及决策等方面的应用外,TSI在学术研究中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一些复杂问题的研究有较好的创造性与独到性,特别是对处于学科发展“前范式”阶段的研究对象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研究者面临同一个复杂的现象时,经常会出现因不同研究者
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二、知识产权客体:一个认知上堆题
作为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很难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作为人类丰富的智慧和不断创造而产生的创造物,知识产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到底是什么?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试图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有关回答试图解决的内容似乎比引起的混乱更多,这里简单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
1. 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活动是知识产权成为独立权利的合理性根据。该种观点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理论依据,认为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劳动使物品脱离开公共领域,人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物质归属于创造者。智力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智力成果说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角度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突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归属性,比较符合人们的社会经验认知。随着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发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标记性权力可受保护的并不在于其智力成果或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存在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 知识财产说。1988年,日本北川善太郎提出了“知识财产”的概念。此概念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被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和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
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 无形财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 信息说。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5
相信大家都知道创新精神是多么可贵,多么有趣,又多么实用。生活中可能有许多不便的,甚至是危害我们身体健康的东西存在。比如擦黑板时扬起的“漫天大雪”,外玻璃窗上难以擦拭的灰尘等。如果通过我们的大脑运作和动手劳动,改善它们,或者做出一些令人感动,让人愉快的东西,是一件很幸福的事,会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创新,在我看来就是小发明,或者说是小改造。我们可以细心地观察以下自己的周围,看看有没有不满意的地方,试试看,或许可以用自己的手来改变一下。现在不是很流行DIY吗?不错,创新就是DIY的精神。而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有心,都是可以做到的。
不知道你有没有听过《剪刀手爱德华》,这是一部电影,机器人爱德华有一双锋利的剪刀似的手,可以剪出形状各异的盆景。但你可能不知道现实中,也有这样一位“爱德华”。他现在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民,过去当过兵,因为一场意外而丧失一只手臂。使得他生活绝望,几欲求死。最后在家人的鼓励下,总算重新振作起来,特别难得的是,他努力地想为自己打造一只机械手,历时一年多的时间,他仅用一只手,又是画设计图,又是找材料,整天咚咚锵锵地做好这样一只神奇的手。这只手长有几个利爪,还有一只勺子,使他能够稍稍照理以下自己的生活。此后,他又不懈地做出好几只机械手,一只比一只有进步,现在的他基本上生活都能自理,还可以干一些农活呢。而且他也热心地帮助其他的残疾朋友制作许多功能手,为许多人带去福音。
天无绝人之路,我们的大脑和双手可以创造出无限的价值。
假如没有创新,我们就不可能享受现在的舒适生活,你不可能周游世界,游历名山大川,和外国人打招呼,吃各国料理。你要像原始人一样守在深山老林里,打猎捕鱼,根本无法认识到外面的世界。没有创新,一切都得退回远古时代,即使人类发展几亿年,仍旧停滞不前,毫无变化。
相反地,拥有创新精神,我们可以把未来创建得更美好,更动人。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6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立法 执法 保护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一、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用短短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知识产权执法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至20,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7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 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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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直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如今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不断深入之下。现如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已经不再注重控制方面,更多的是注重对知识产权跨组织的活动和优化配置。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两者的有效结合。所以,本文将对这种结合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开放式创新中最看重的就是创新“专用权”,就企业而言,对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从内部竞争转移到开放式创新组织资源获取的外部竞争。虽然知识产权专用制度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太过严肃的专用制度会让企业内部的控制成本提高,对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益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降低创新者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创新企业要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策略分析。
1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产生的影响
1.1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
相对往常的创新模式来说,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是制定最终目标,其在技术上获得的“垄断性利润”,发展形成了一种在竞争模式下的保护壁垒,有效地阻断了竞争企业的“进攻”,然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则在于怎样合理使用外部知识产权产生相应的利益。这样来看,处于发展中的企业可以在对其管理时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由原有的知识产权成本向企业外部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内容的评审和估测实现转移。
1.2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体现出繁杂化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形成从原来单调的制度创新转变为向企业外部整体资源和机制的不断创新,其形成的过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形成过程创新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对“技术合作”引起重视。对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比较繁杂的,提供商和科研机构以及客户、政府等主体是技术创新层面上的相关主体。因为环境是会不断变化的,各个因素和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合作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别,所以企业可以对外部技术资源进行筛选和评测。这就说明,企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管理内容就会繁杂和丰富化。
1.3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超越,进而获得创新性资源,这就对价值创新时期的风险管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企业环境的复杂化在内部和外部的竞争上都表现得非常激烈,因此,企业极其容易失去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技术的流动性强,加之风险因子的强烈作用下,企业的风险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2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2.1制定实施整合性战略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可能是由内部产生,可能是由外部产生,也有可能超越组织边界而被其他组织收获和应用。内部产生和外部产生之间,内部运用和外部运用之间经常是互补的关系并不是全都替代,而且二者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比如,一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企业可以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来识别内部知识产权外部应用的其他机会;反之亦然。如果企业使用了嵌入式创新,那么它就很难从这种方式的创新下获取利益,而且内外流动方向不平衡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所以,企业必须突破原有决策形式,讨论并制定实施一种整合性战略,从总体上考虑知识产权中产权的形成和使用问题,在内部形成和外部获取,内部使用和外部许可的之间维持平衡,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进行优化,然后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2.2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成立管理部门
企业务必要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进行管理,从制度性管理的角度下对其资源流动性进行评测。同时,知识产权的外部应用不但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和纠纷。比如,宝洁公司和博奥生物等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做出了相当好的示范作用,一部分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事件中采用的却是对管理手段的应用,并且效果显著。所以,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风险因子加强重视,还要对它在创新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利用风险评估和投资中的有关制度对其流动性进行评估,有利于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成立专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外部应用机会进行识别和促进知识产权向外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律、技术和市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推动研发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
2.3企业要进行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
开放式创新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在对外部资源进行利用时,要体现出客观和无误的价值和风险的评估,所以,对企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企业可以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外部技术的信息进行筛选,对内部资源的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测,对本省在发展战略上用到的技术进行探讨,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企业构建评估系统是非常有用的,在人力和技术的支撑下,对评估范围和特点实施评估,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还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在其特征之下,企业的评估系统和动态化需求相符合,产生乐观的经济收益。
3结语
总的来说,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技术和知识的不断更新,这些都促使这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把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应用在创新模式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姜艳。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初探[J].价值工程,20xx(02).
[2]张永成,郝冬冬。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J].科技管理研究,20x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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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 是市场 经济 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推进企业知识产权 发展 ,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一、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发展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知识产权重要性不断提升,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合作日益加强,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发达国家在我国的重大利益关切点。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案件大幅增加,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 历史 最好的发展时期。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提出,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 现代 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显示度日益提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仅是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观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形势,我们既有快速发展之根基,又承担着历史性的艰巨任务;既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总的看来,机遇大于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
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三个层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防御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防范和应对侵权诉讼。在这个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消极被动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特性没有被发挥出来,上升到知识产权运营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加注重专利抵押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在知识产权战略层面,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在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弱化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则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市场特性和经济意义,不利于培育和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利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乃至地区、国家层面的实施。我们只有从运营管理的视角重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才能使企业认识到从事自主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才能激发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 科学 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传统的“重开发,轻管理”、“重保护,轻运营”的观念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变“消极的防御和保护”为“积极的管理和利用”已成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以时代的视角构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保护等各个层面,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美国学者费里蒙特·E·卡斯特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控制等活动的过程。”因此,“管理”实际上就是管理者对管理对象加以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其发展符合组织目标的活动和过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 法律 、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的活动。
(二)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标:
1、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培训、 教育 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2、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大力 发展 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技术开发的管理、专利的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和推广。通过企业的自主研发以及品牌的推广,可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来规范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比如,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的技术因为未申请专利而被他人无偿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保密不力而泄露等等。
4、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但知识产权本身只有通过实际利用才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收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如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转让等,都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通过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才能知己知彼,既及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避免重复研发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尤其是应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攻势。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使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确立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与战略制定;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教育;负责建立企业内部专利 文献 、科技信息等数据库。同时,应任用高层次管理人员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结构多元化和人才知识复合化相结合,团队内部有精通管理、技术及 法律 的多方面人才,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3、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工作规程等所制定的系统化、规范化、 科学 化的制度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惩制度等。
4、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保证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的长期任务,需要企业从全体部门、所有员工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拟定不同的策略。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绝非是简单成立一个部门或者照搬一些制度就可以做好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常需要企业从人员、物质、资金等各方面进行长期的、大量的投人才能达到成熟。此外,还可以积极争取一些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持。
5、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要结合知识产权的审核和评价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实施利用情况的审查和评定来核实员工的工作成果,明确员工的业绩。同时,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员工的绩效具体化为员工愿意接受的收益,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等 自然 人进行精神权利的奖励和股权激励,并对不能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业绩合同目标的员工进行处罚,激励员工为创造知识产权价值而努力。
6、善用外部资源,协同推进和提升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因此,如何善用外部资源、外部力量来协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信息和帮助,比如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其次,可以找专业社团和行业协会,这些社团组织是公益性的。再次,可以找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比如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一些具有知识产权实务能力的律师所。最后,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改善我们的管理。比如建立企业内部专利文献数据库,应用信息管理软件来帮助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事务等。
知识产权的论文 10
论文关键词:古代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 商品经济
论文摘要:对于近代中国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将之归咎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章指出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完全没有,也不是有的学者说的即使存在这种保护,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计。而是像中国古代科技成就一样,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与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文明相适应,中国古代不仅存在各种非制度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当程度的领先性。
作为现今世界仅存的文明古国,我国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辉煌灿烂不仅令全世界叹为观止,受益无穷,也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历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现在的人搞不明白的为什么曾经站在世界科技之巅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在近代却没发展出现代科技体系从而导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个获得很多人赞成的解释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就算有也远比不上西方社会。当然,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套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概念,这里所谓的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度性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指古代社会对各种创造和创新的保护措施。但实际上,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中国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复杂的因素组成的,但以中国古代没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李约瑟博士通过《中国科技史》向西方介绍中国古代科技的辉煌成就以前西方人严重低估或歪曲中国古代科技实际上是一回事。
实际上,关于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论争迄今为止,并没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领先,而是集中在其有无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是:
1.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具有某种形式上类似的东西,也“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这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质上是不能等量齐观的。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①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由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间通过知识产权致富获利的可能远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从而使民间缺乏发明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对保护属于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毫无兴趣,再加上社会上普遍的“轻利重义”的风气和国家家族至上的传统,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
2.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由于以上所说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其中确信这种保护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xx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针锋相对地对安守廉教授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一定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国家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虽然一直没得到充分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商品经济,而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②而且,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远低于致仕获利的可能,恰恰说明知识产权获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将这种可能转化成现实的动力在一定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统治阶级对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毫无兴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统治阶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达到别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学者们通过对中国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发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着《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本书,即“禁擅镌”。这实质上就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当然,这种版权保护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相比是相当片面的,只是保护其复制权,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现代版权的作者权利方面。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对复制的专有权的保护是属于某种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针对以上两种说法,笔者以为中国古代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具体理由在以上的关于中国古代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里已经讲得比较充分,这里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关于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从理论上可以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实也有力地证明了其真实性。当然有人会争辩说这些证据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因为它们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这种 这样,即使是坚持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学者们也没有对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地位进行认真的评价,并进而做出恰当的结论。
笔者以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科技领先世界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一种文明,要想使其创造力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领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对如何激励这种创造力的问题,进而产生独特的保护其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方式。当然,这种保护不必然是以类似于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种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和科技体系,缺乏与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所谓的未充分发展,那是相对于其自身和近现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国的商品经济达到的水平显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因此,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同中国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经济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古代世界不仅存在,而且在相当程度和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一、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世界的原因
1.发达的农业。很多人都将中国古代的重农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的证据,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发达的农业实际上是创新产生的基础。一方面,农业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发达的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依旧相当活跃的根本原因,而发达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对科技的进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
2.举世瞩目的手工业和受抑制但繁荣的商业。由于上述发达的农业作为基础,手工业达到了古代生产力所能达到的顶峰。而手工业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联系在一起的,自远古到明清,从传说中的“指南车”、“木牛流马”,享誉世界的“四大发明”到“唐三彩”、郑和的船队、瓷器、丝绸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艺水平乃至规模,都在整个古代世界遥遥领先。而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随着封建统一国家全国性的交通体系的建立和货币的统一,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给个人创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相当的保障,又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繁荣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发展。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xx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制度性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现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就轮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国古代确实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了几千年,而对这种领先功不可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种现代人毁誉参半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且毫无疑问,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领先地位的。以下按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分发明创造、版权和商标逐一说明。
1.发明创造。恐怕即使是最坚定的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也不 如果从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这些学者们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现代的专利权就是通过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从而保证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以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即使是在现代,专利权也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比如在专利权授予争议很大的基因工程领域和数据库领域,由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对缺失,创新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转而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同样起到了保护创新者独占权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情况同此类似,在缺乏制度性的创新保护的情况下,民间通过自己独创性的一些方式来保护自己创新的独占权。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对技术的保密以达到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如我们熟知的“祖传秘方”、“传子不穿女”、“传媳不传女”等。在古代,对于生产单位主要是个人和家庭的手工业生产,这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而且,很明显,同现代的政府对“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措施不加干涉一样,古代政府对诸如此类的民间保护措施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些保护措施支撑了中国几千年来领先世界的民间科技的发展,其有效性和在古代世界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2.版权。版权领域是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者们引用最多的领域,上面在讲这些学者的观点时已经讲了一些,这里不再赘述。在此对比一下东西方在此方面保护的史实。大家公认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而大家公认的第一个西方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是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von 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而中国北宋年间的“禁擅镌”,实质上也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西方类似专有权相比,整整早出现400多年。很显然,同印刷术领先世界相对应,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也领先世界好几百年。
3.商标。商标是用来标记在商品上的,用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记。它是随着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没有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时候,消费者是从有关商品提供者所处的地点、门面等去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的。因此,在古代中国,对于其在古代世界尚称发达的商品经济来说,在世界上较早产生商标意识也就不足为奇。按照近代商标的定义,最早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是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当然,最早具有商标并不一定意味着最早拥有保护商标的成文法。而且实际上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不重视保护私权的一贯做法,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得不到保护。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盗用商业标记的行为在这样的道德环境下是无法立足的,不仅为同行所不齿,也为普通民众所不容。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有专用权实际上是受到了有效的保护的。所以,古代中国不仅在世界上较早地产生了商标意识以及近代意义上的商标,就是在其受到保护的程度上,也不弱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就像中国古代不重视民事关系的立法并不意味着民事关系就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一样,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创新就没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在世界上一无是处。而是相反,中国的封建礼教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古代中国成为古代世界上民事关�
注释:
①[美]安守廉。窃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