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通用3篇】》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精选3篇)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
韦,男,1994年8月29日生,广西武宣县人,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xx班学生,学号021。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学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据《与建筑工程学院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韦、李怡兴、纪振兴、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学警告处分。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年9月8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2
现有公司员工,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情况下,无故旷工天。此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同志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2、考核个人月度工资标准的20%;
3、暂时冻结当月工资,待其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后结算;
4、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二)相关约定,‘严重违反甲方有关制度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3
王(学号:2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