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职的决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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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职的决定(通用4篇)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1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院长:闻
二○xx年六月五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2
关于刘喜山同志任职的决定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刘喜山同志任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试用期一年)。
20xx年10月19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3
各部(室):
经xx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决定任命先生/女士为xx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日常管理,行使总经理权利,并履行总经理义务。
特此任命!
20xx年x月x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4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