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人员管理制度(实用三篇)》
运输人员管理制度(精选3篇)
运输人员管理制度 篇1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运输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人员档案管理。
2、 职责
(1)公司事物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种技术资料的保管。
(2) 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人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监督证件的有效性。
(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随身携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4)车辆主驾负责保管责任车辆的随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3、 工作要求
(1)人员管理
运输人员的招聘由销售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初选,经公司级培训合格后进入销售部试用,经试用及部门培训合格送各相关部门学习取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2) 经公司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者,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离开公司时,企业有权扣回相关证件的取证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 驾驶员分为机动驾驶员、主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实行逐级晋升。
(4) 人员档案管理
(5) 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各自持有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证件有效完好。
(6) 各岗位人员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证或证件失落,无证期间公司发给300 元/月基本工资;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扣证,扣证期间发给500 元/月基本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均要求无证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另发工资按新安排岗位核发;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发给基本工资并作旷工处理直至开除。
(7) 车辆档案管理
(8)在车辆购进上牌,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资料转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9)新车上牌结束后,经办人将车辆运行所需的.所有证件移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根据证件将数据证号等记入“车辆档案”,并将证件复印件存档。
(10) 车辆管理员在证件复印存档后,将证件原件、随车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驾司机且应有交接手续。
(11)车辆驾驶员保管随车证件正本,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12) 车辆管理员保管车辆证件的复印件,监督证件的有效性,对即将到期的证件提醒相关责任人,公告栏予以公布。
(13)出现下列情况由车辆责任人负担损失:
a.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失落。
b.证件失落未及时上报造成罚款或其它责任事故。
c.证件过期失效造成罚款或其它处罚。
(14)危险品高速通行证由车辆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
(15)车辆所有证件的移交必须有相关“证件移交记录”。
(16)其它管理事宜均执行公司相应规章制度。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保存部门运输部 1 年
运输人员管理制度 篇2
危货运输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后,经车队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考试、消防演习、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存档。
4、必须按时每年与公司签订安全运输合同。
5、必须了解并熟记自己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物理化学特性、运输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
6、在发生事故意外时应该按事故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汇报并报保险和交警处理。
7、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运输人员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