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质量管理制度3篇》
气瓶质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篇1
教学质量分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对教学过程起反馈与调控作用。
一、命题质量标准评定
1、质量分析首先要指出命题范围内容.分析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是否紧扣教材。
2,要分析试题的难度值,提出对试题梯度,层次的看法。
3、分析试题的效度和信度。试题的效度是考试正确性的重要指标,它主要标明是否正确测出学生实际能力的程度;试题的'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数据,提出分析人意见,对试题总的看法,构成试卷分析的第一部分。
二、学生答卷问题分析
1、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2、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答题规范化程度。
3、学生对所考察内容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分析学生试卷中典型错误范例,找出出现错误的原因。
综合以上四点分析出教学中尚待解决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三、期中、期末考试,摸底考试,毕业考试等所有大型考试都要进行考试分析,将分析结果按年级或学科装订存档.
四、质量分析会由年级组织召开,校领导、教导主任参加,对考试质量做出科学准确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篇2
1、应检查气瓶编号与气瓶产品合格证、气瓶质量证明书是否相符合。
2、检查气瓶的颜色、色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有鼓包、凹陷、机械损伤等缺陷,如有缺陷应按国家标准确定是否超标。
4、检查气瓶余压,无余压的气瓶应处理后才能进入安装程序。
5、新安装气瓶应记录安装日期,其他气瓶应记录检验日期,严禁安装超过检验期的气瓶。
6、检验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按规定配备齐全。
气瓶质量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公司“科学管理、精细施工,为业主建设高品质的输变电工程,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以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并规范其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对事故责任的处理,质量事故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程序及施工质量评定统计表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和对外发包的输变电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制度的编制,引用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和公司SHEQ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造成缺陷返工者、并形成永久性缺陷者,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以上质量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坍塌;
2、超过规定标准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使用功能;
5、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十万元以上者。
(二)重大质量事故:返工损失在五至十万元(含五万元,不含十万元)。
(三)一般质量事故:返工损失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不含五万元)
(四)记录(轻微)事故:返工损失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
(五)凡造成质量事故,均要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处理及记录。
第七条质量事故损失费用的计算原则,质量事故损失费用,应按质量事故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残值。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评审、处置
第八条记录(轻微)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应及时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由分公司/项目部(公司派驻的)专职质检人员组织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和处置,其调查/评审和处置记录由分公司/项目部保存/备案。
第九条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当日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由质量管理部专业工程师组织分公司/项目部(公司派驻的)专职质检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副总工批准。处置相关记录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第十条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队、分公司/项目部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公司领导报告,并由事故责任单位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由公司总工组织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评审及提出处理决定,并经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分公司/项目部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评审;对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由公司负责向业主提交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章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按公司《工程质量奖惩规定》进行。其主要条款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三条在施工/安装/调试/加工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责任人,根据造成经济损失大小和不合格性质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5万元(含5万元),经质量管理部检验确认后,报请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处理。同时扣除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的70%--100%,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工作不负责任,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经质量管理部检验确认后,报请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处理,由公司经理批准。同时扣除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的100%,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给予处罚。第十六条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由公司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及提出处理决定,报公司经理批准,按经济损失的10%—20%给予赔偿或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或辞退处分
第五章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方案,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质量管理部审核,工程部专工批准,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记录质量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调查/评审、处置,处置方案由分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主管/项目总工审定。
第十八条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施工项目部技术及质量部门、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批准后实施。质量缺陷处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完成。
第十九条凡需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的项目,由公司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单位按核算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应作为技术档案由工程管理部和质量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凡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后,其处理结果应报监理重新检验认定。
第六章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处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制造质量缺陷除必须返厂处理外,应根据现场条件尽可能在现场处理。现场处理,应将配合返修/返工项目、缺陷情况、处理措施、实耗人工材料费用和其它费用作出记录经厂家签证后,报送有关部门/单位。同时设备缺陷返修结果,应报设备供货单位和监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