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责任书【合集3篇】》
学生的责任书(通用3篇)
学生的责任书 篇1
1、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切实把“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的安全、法制教育、防艾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无毒学校”创建活动,确保全校师生无一人吸毒、贩毒,稳步推进“无毒学校”创建工作的开展。
2、组织学生参加“6·26国际禁毒日”、“10·26国家禁毒日”宣传教育活动,以职二中为手拉手互助学校,组织学生参观预防毒品知识教育图片展,观看影碟,增强学生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3、狠抓禁毒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标语、文艺演出、班会、课外活动等形式,宣传毒品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使禁毒工作“进班级、进家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体师生禁毒的氛围。
4、家长积极配合学校的禁毒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在校园外的毒品预防工作。家庭做到父母无吸毒贩毒行为;不让子女进入环境复杂的娱乐场所;密切关注子女的交友情况;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子女不接受陌生人的食物及饮料;不把吸毒与享受划等号;一旦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积极与学校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对策。家庭中应当营造出积极温馨的家庭气氛,要学习禁毒知识,永远做“无毒家庭”。
5、学校与家长共同合作,加强联系,积极掌握学生动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禁毒知识。做到家庭、学校、社会紧密联系,形成一个严密的禁绝毒品的防控网络。为了家庭的幸福、学生的成长、校园的和-谐特签订此责任书,共一式两分,家长及学校各一份。
牟定职中负责人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生的责任书 篇2
贵家长:
为了使学校和家庭共同联手抓好安全,确保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安全,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与您签订本学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1、强化领导、加强安全管理。学校校长为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相关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学校要坚持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学校实行集中路队放学制,由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按路队护送到指定路段。幼儿园小朋友和一年学生必须由家长接送。
4、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学生饮水、食物中毒事件,强化学生集体用餐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5、学校尽力为学生住宿提供方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住宿生配备专职保育员,为学生提供必须的生活指导与服务,保障学生食住安全。
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不负责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当事人负责。
7、幼儿园小朋友和一年级学生每天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住宿生每周星期一和星期五家长必须负责接送。对上述学生家长既不接又不打招呼、放学后学生在自行回家路上发生的意外,学校不负担安全责任。
8、凡是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放学后,节假日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概不负其安全责任。
9、对于学生在校进行具有危险性活动,学校、老师要再三告诫,纠正,但学生自己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安全责任。
10、学校及家长要共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认真落实学生交通违法记录卡制度。大力提倡家长为其子女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责任人签名:
第二责任签名:
家长签名:
学生的责任书 篇3
为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学校管理,消除不安全的隐患,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创建良好安宁的教育、教学环境,搞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特拟定班级安全管理责任状,由学校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1、班主任为本班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状。
2、班主任经常利用晨会、班会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的重点放在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上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须知》、《中小学生自我防范安全常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利用黑板报等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
3、班主任把普及安全知识列入计划要有安全记录。向学生传授安全防范和自护自救常识,教会他们在危害和灾害面前自救自护的措施。
4、采取措施,做好转化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强化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控制群体事件的发生。
5、班级组织外出活动,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防范措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凡组织学生参加春游、秋游、远足等户外集体活动,必须制定周密计划,由学校报总校审批。
6、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的安全意识,通过召开家长会,使家长和学校配合,共同防止学生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事故。
7、发现班上学生未到校上课,要及时通知给家长。
8、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x学校 (章)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