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合集五篇》
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篇1
时间荏苒,转眼间实习期即将结束。感觉时光匆匆,我还有很多东西没来得及学习,回顾这一年,自己究竟学习到了多少,却一时语塞回答不上来。静下心来想想,这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以前对律师这行的茫然与懵懂到如今已能渐渐适应这个行业,从以前的不知所措到如今的安然处之。最想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邱斌律师,感谢他平时的指导与帮助,让我尽快地适应了实习律师这份工作,使我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另外,我也非常感谢我所在的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给我提供了一个良的发展平台,让我能够很的开始我职业生涯的第一步。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里,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就要从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做起,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同时,我知道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除了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时刻谨记着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要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现对自己这一年的学习总结如下:
1、撰写法律书能力有所提高。说实话,刚开始实习的我连法律书最基本的格式都不会,更别说写法律书了。后在邱律师的指导下,以及多次翻阅所里已案结的.卷宗,我逐渐熟悉了法律书的写作格式,而随着法律书写作的增多,现在我也熟知大部分法律书的写作技巧。
2、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有所提高。案情分析是对案情的把握,找出其中的有利情节和不利情节,并选定正确的思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对案情有全盘的把握,总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和事实,然后准备诉讼材料,并设想对方会从哪些方面进行答辩从而诉前准备反驳意见。作为被告代理人,要把诉状以及对方提供的证据反复斟酌,看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在哪里,从中找出突破点进行抗辩。另外,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都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是我们从证据材料所看到的事实而不是仅凭当事人的陈述,要有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发表质证意见时不仅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注重证明目的。
3、解答法律咨询能力有所提高。自进所以来,也解答了不少咨询。下面总结一下我接待法律咨询的收获:
(1)、接待法律咨询首先一定要全面了解案情,若当事人没说清需要问清。
(2)、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问清当事人有哪些证据。
(3)、遇到自己不熟悉的问题,切莫打肿脸充胖子,要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
(4)、最重要的是要不断增加和拓宽自己的法律知识。
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篇2
岁月如梭,转眼一年的实习期结束了,在指导律师的关心支持下,在同事的热心帮助下,实习期间收获颇丰,这期间也体会了作为一名实习律师的酸甜苦辣。实习律师的经历给予我太多的第一次:第一次办理委托手续、第一次接受咨询、第一次拟写诉状、第一次拟写合同、第一次出庭、第一次会见……回首翘望,有优点可待继承发扬,还有不足需学习改进,将这次实习总结如下:
实习开始初期,首先我接触的工作是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同时还可以查阅已办结的卷宗,装订卷宗看似为比较简单工作,只需要按目录放置材料就可以了,但实际在装订的过程中可以学到很多实用的信息,比如如何给当事人做首次接谈笔录,办理委托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如何调查取证,阅卷需要查阅哪些材料,以及办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这些都给我后期的实习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段时间后,我开始协助执业律师给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与执业律师一同出庭并将庭审情况记入笔录,执业律师开完庭后有时间都总结开庭的情况,让我分析案件庭审的观点和体会,给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深入接触案件,也让我认识到,一个案件的诉讼是否成功,需要作大量准备工作,同时也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阅卷既包括合同条款审核、事实审核,也包括法律条文适用审核、相关判例审核,还包括自己的相关观点,有了充分的准备才能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游刃有余。
律师职业风险防范无聊是在实习期还是在执业期一直是老身长谈的问题,指导律师也一直在跟我强调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比如接谈笔录要尽量详尽的要求当事人阐述案情,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阐述的风险,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不能收受当事人财物,不能让证人做伪证,会见不得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手机、香烟等,如果对职业风险不够重视,很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接待当事人咨询也是实习律师的必备技能,程序上需要做好咨询的登记工作,以便回访或者争取案源。接待当事人咨询既考验律师的个人法律知识储备、处理案件的实务,也考验律师的交流能力,咨询当事人随时可能成为你的客户,但同时也可能在进行比较,亦不能排除部分当事人汲取你的咨询分析后自行诉讼,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能力不是短期可以积累的,需要不断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在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及同所其他律师的'指导下除了学习诉讼的相关业务,还会学习处理非诉案件,掌握了基本的合同草拟、审查、修改等基本常识,这些是一个执业律师的必备技能,也是衡量一名合格律师的重要指标。
短短的一年实习生涯将划上句号,但对于我的职业生涯来说仅是一个开始。实习期带给我最大的收获是待人要真诚,要善于沟通、学习,对待事业有热情和信心,做事情要积极主动,有条不紊的处理每个案件。感谢这次实习,感谢指导律师及其他同事,通过这次实习,我坚信我会不懈努力,为做一名优秀的律师而奋斗。
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篇3
一周时间又到了周六,虽然一个人做两份工作很辛苦,感觉自己有时候也很累,但是总体来说,我还是很享受现在这样的生活。老师和律师这两个工作挑战性很强,对我的能力有更高要求。
周一,在律所上班,下午直接去辅导班。一切都还好。
周二,一早到闵行法院立案,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一早到那,人家八点半才上班,还在法院门口等了下,地铁到莘庄很快。受理法院要我先签个诉前调解。现在的法院案子,大都要诉前调解。立好案回律所,吃了个饭,就去奉贤南桥的一个会计事务所,到那拿所里的一个报表。起先以为很简单的一个事情,只是一个表嘛,到那去人家非说要所里的工商登记才行,打了几次电话,所里都说不需要那个,所里也没有,没办法,我也只好原话跟人家说。因为我对会计方面一点也不懂,拿回来之后,他们看了傻眼了,说这么是这个表呢?原来会计那边把它做成了工商年检了,而我们要的是司法局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真是啊!
周三,律所上班一天,回家到辅导班,10点结束。
周四,上午律所上班,准备杨浦的一个单位的反诉事情,主任把材料都给我看了,让我写个反诉状,写好了,发给他之后,他又修改了很多,之后,我写好了证据目录,按照他说的要求,他写好了在一张纸上,需要哪些材料,要几份,哪些要盖章之类的很详细。下午准备好了之后,就风扑尘尘地来到了客户单位。下午忙了两个小时之后,把它寄到杨浦法院。晚上辅导班上班。
周五,律所一天上班,主任让我写了个律师函,他把之前的一个律师函发给我,我看完材料,照着写好了,给他看之后,他又修改了些,说我没积极。后来的是一个申请法院执行书,也是一份写好的材料,在这上修改,其中有两处错误,一个被申请人的地址,没核对,第二个附件有个我没仔细想,不知道要不要,就放在那没删。他看了之后很生气,直接就说我没有用脑子思考。虽然其他材料都对,但就是还有错误,那就是不合格的材料,经过律师手的材料必须保证百分百正确,这就是律师所要求的严谨。被主任说了之后,我自己狠狠地反思自己,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有些工作做得确实不是那么地道、严谨,对自己要求不够高。今后自己做事情要多想想,三思而行。
周六,辅导班一个天,几个小男生,虽然有些调皮,还算是比较顺利地完成了一天的任务。那天,我想了很多关于自己实习的事情,和自己现在的辅导老师比较,觉得真正的老师都是很累的,因此,对于教导我的老师,我有了更深层次的考虑,老师真的很不容易,面对自己的学生,都是尽其所有的能力。为天下辛勤的老师而鼓掌!
周日,律所上班一天,从浦东出发,感觉一路还是很快地就到了松江,呵呵,上海交通就是发达啊。星期日都没什么事,网上买的`耳机正好送来了,上午听了律协的`网上课程,其中的一个法律思维的专题有些启发,对于女性来讲,思维这个事的确很难,因为很多时候,她们都是很感性的,要想迈过感性的坎,还需要更多的实践磨练。
一周周过地很快,我不想自己在实习过后,还是什么都不知道。当然我知道很多事情要我自己去做,别人都帮不了,虽然现在的自己和我想要的生活,想成为的自己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但是我心中有个图样,对于自己,对于未来,只有还有那个图,那就努力去追吧!
三月份来律所工作,不知不觉将近三个月,之后的实习工作自己要更主动地对待工作和实习,虚心请教老师和同事,很多东西需要学习,成为一个学习型人才。
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篇4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能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加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与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自家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自己的职责,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困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
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24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篇5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党校举办的“苏州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
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乐的生活。
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己,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
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以上是我参加此次培训班的一些心得体会,虽然和培训的主题不直接相关的,却是引申出来的最最本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