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合同(推荐3篇)》
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合同(精选3篇)
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合同 篇1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_____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_______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______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合同 篇2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_____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收款单位: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第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_______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______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
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合同 篇3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款人):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抵押人__________(乙方)与抵押权人(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与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向甲方设定抵押;
二、因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抵押财产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乙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乙方垫付赔偿金,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 对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三、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优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因过错遗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充分实现抵押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评估、公证、维护、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三、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签订《抵押登记注销协议书》,注销抵押物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两 份。
第十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乙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资产、债务、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署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四、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五、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自愿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