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适用范围 篇1
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硝铵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组织与职责 篇2
5.1 总经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5.2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5.3 安健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负责
5.3.1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
5.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5.3.3 危险化学品登记。
5.3.4 对各车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5.4 生产指挥中心负责
5.4.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的安全管理。
5.4.2 组织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预案。
5.4.3 组织审核、发布、落实执行情况。
5.4.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5.4.5 收集、整理、检查、危险化学品供应方的相关资料。
5.4.6 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5.5 机电动力部负责
5.5.1 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岗位检修规程。
5.5.2 储备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5.3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安全设施及附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检查。
5.6 硝铵车间负责收集、整理、检查危险化学品顾客方的相关资料。
5.7 各车间负责
5.7.1 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及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5.7.2 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预案。
5.7.3 提出物资采购计划。
术语和定义 篇3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管理要求 篇4
6.1 基本要求
6.1.1 新、改、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6.1.2 安健环部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在市级或省级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登记。
6.1.3 生产指挥中心对本单位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6.1.3.1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6.1.3.2 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要有鉴别分类报告;
6.1.3.3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4 生产指挥中心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有关规定对其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包括:
6.1.4.1 爆炸品;
6.1.4.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6.1.4.3 易燃液体;
6.1.4.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6.1.4.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1.4.6 有毒品;
6.1.4.7 放射性物品;
6.1.4.8 腐蚀品。
6.1.5 硝铵公司生产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有:
6.1.5.1 生产原料有氢气、一氧化碳、甲烷;
6.1.5.2 中间产品主要有氨、硝酸;
6.1.5.3 产品主要有硝酸铵;
6.1.5.4 化验室管辖范围的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药品,化验室危险化学品: 甲醇、无水乙醇、四氯化碳、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卡尔费休、硝酸、甲醛溶液 、氮气 、氢气 、氧气 、硝酸铵 、磷酸 、*** 、正己烷。
6.1.6 生产指挥中心向危险化学品供货商索取相应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随危险化学品一同提供给使用和储存部门,同时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报安健环部备案。
6.1.7 生产指挥中心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并提出操作规程的培训要求,以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平稳操作和人员的安全。
6.1.8 生产指挥中心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6.1.9 经营管理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从事仓库管理、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6.1.10 安健环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体执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6.2 采购
6.2.1 需用车间提出化学品需用计划,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经营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统一上报能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购买。
6.2.2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选择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和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要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6.2.3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2.4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2.5 在入库前应对购进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检验危险化学品各种标识、包装、保护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
6.3 生产、储存和使用
6.3.1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进行操作和个体防护,并做到持证上岗。
6.3.2 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6.3.3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各种受压设备(如贮罐、生产塔)和电气、仪表等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等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具体执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6.3.4 安健环部配合有资质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备和生产工艺过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6.3.5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6.3.6 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标明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应急避险措施等。
6.3.7 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单独设置仓库管理员。
6.3.7.1 仓库管理员要熟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危害知识及相关的防护知识,掌握必要的应急逃生技能;
6.3.7.2 仓库管理员应经过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要定期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巡查。
6.3.8 车间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存放量。
6.3.9 车间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6.3.9.1 对本区域内负责的生产装置的报警、监测、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控;
6.3.9.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保持相应记录。
6.3.10 安健环部组织各车间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具体参见《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在操作现场配备急救器材和消防器材。
6.3.11安健环部组织各车间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库区、罐区设置安全、消防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6.3.12 机电动力部定期组织对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检测、检查,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使其符合国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6.3.13 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分类、分区放置,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开,作出危险化学品类别标识,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在储存过程中要执行以下几点:
6.3.13.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有完善的消防灭火、通讯、报警装置,有完善的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6.3.13.2 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应保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或铁柜内;
6.3.13.3 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并应有防火、防晒、防震、防热、防潮及消防措施;
6.3.13.4 氧化类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严防潮湿,不能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在一起;
6.3.13.5 强腐蚀性化学品必须单独储存一个仓库,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6.3.14 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过静止以后进行。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6.3.15 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6.3.16 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6.3.17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
6.3.18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如:氧气、甲烷、氨气)使用时
6.3.18.1 瓶内物质不得用净,余压不低于 50k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6.3.18.2 钢瓶瓶口应有防护帽,瓶体应有防止摩擦和撞击的缓冲胶圈。
6.3.19 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6.3.19.1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19.2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装置,防止抛掷、摩擦撞击,严禁穿尼龙衣服。
6.3.20 危险化学品岗位工
6.3.20.1 要做好槽体、管路、阀门的巡查工作;
6.3.20.2 发现有泄漏现象,要及时撤离泄漏地点,向上风侧逃生;
6.3.20.3通知工段长、车间主任、调度,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3.21 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
6.3.21.1 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能同室或同堆存放;
6.3.21.2 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堆存方式;
6.3.21.3 库内要有安全通道。
6.3.2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0℃。
6.3.23 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地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6.3.24 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
6.3.24.1剧毒物品要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专库(柜)保管。
6.3.24.2 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6.3.25 入库人员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如:火柴、打火机、香烟等。
6.3.26 入库人员严禁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6.3.27 进库提硝铵车辆要凭借提货单入库。
6.3.28 本公司因公务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6.3.29 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硝铵库房,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入库必须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批准,并由车间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6.4 销售、运输与装卸
6.4.1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6.4.2 危险化学品运输到目的地后,收到购买单位发回的回执单后即可确认产品销售完成。
6.4.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6.4.4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6.4.5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4.6 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装运危险化学品前对装运车辆的槽体仔细检查,防止泄漏。
6.4.7 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时,排气管必须戴上阻火器。
6.4.8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化学品,如因违反此项规定导致恶性事故发生,则要对运输单位严肃处理,并由其承担责任。
6.4.9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
6.4.9.1 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
6.4.9.2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6.4.9.3 如因违反此项规定导致恶性事故发生,则要对运输单位严肃处理,并由其承担责任。
6.4.10 销售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6.4.10.1 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做好《一书一签发放登记表》;
6.4.10.2 收存和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登记,保证帐、卡、物相符,严防危险化学品的流失;
6.4.10.3 对于销售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用户回执工作,填写《危险化学品用户回执单》。
6.4.11 硝铵岗位工对进库车辆和人员
6.4.11.1 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4.11.2 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填写《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备案登记表》。
6.4.12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6.4.12.1 应当封口严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6.4.12.2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6.4.12 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要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颠簸、碰撞和挤压。
6.4.13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6.4.14 凡进出库车辆必须配戴防火罩、静电接地导链、灭火器材。
6.4.15 车辆到达指定位置后,必须熄火,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6.5 废弃化学品的处理
6.5.1 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由安健环部向公司规划发展部和所在地区市级政府环保部门申请,在获得批准、备案后,由所在地市级政府环保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2 必须熟知报废、销毁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害特性,根据其各种性质分别采取深埋、燃烧等相应的处理方法。
6.5.3 混合后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合销毁。
6.5.4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由硝铵公司经营管理部统一回收登记,返回供货厂家或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6.5.5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6.5.5.1 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6.5.5.2 经安健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5.5.3 必须由安健环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6.5.6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6.5.7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5.7.1 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
6.5.7.2 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5.8 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5.8.1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5.8.2 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6.5.9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6.5.10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6.6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6.6.1 实验室化学药品由化验室统一存放、管理。
6.6.2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要具有阴凉、干燥、通风等设施。
6.2.3 化学药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并且登记清单,将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如果是危险化学品还包括UN号和危险货物编号)、存放位置等信息填入《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及时更新。
6.2.4 必须有专人负责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到货和使用情况,认真填写《化学药品出入库记录》,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拟定化学药品购置计划,经领导审核,报上级批准实施采购。
6.2.5 化验室每周一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检查以下内容包括不仅限于:
6.2.5.1 存放的位置是否合格;
6.2.5.2 使用期限是否过期;
6.2.5.3 标签是否清晰;
6.2.5.4 瓶身是否完好;
6.2.5.5 《化学药品(危化品)检查记录》是否填写。
6.7 剧毒品管理
6.7.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前述之规定。
6.7.2 剧毒品包括:高锰酸钾、硫酸、丙酮、盐酸、甲苯剧毒品物质。
6.7.3 采购剧毒品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7.4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6.7.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五双(双本台帐、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把锁、双人管理)保管规定。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健环部、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公司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做好记录。
6.7.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调度,由调度报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6.8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
6.8.1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
6.8.1.1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6.8.1.2 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相关文件 篇5
8.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8.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8.3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规定
8.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8.5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8.6隐患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8.7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管理规定
8.8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记录 篇6
9.1 WHNY.XA/YK.ZD01-09.6-JL01 危险化学品清单
9.2 WHNY.XA/YK.ZD01-09.6-JL0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备案登记表
9.3 WHNY.XA/YK.ZD01-09.6-JL03化学药品(危化品)出入库记录
9.4 WHNY.XA/YK.ZD01-09.6-JL04危险化学品用户回执单
9.5 WHNY.XA/YK.ZD01-09.6-JL0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检查记录
9.6 WHNY.XA/YK.ZD01-09.6-JL06化学药品(危化品)检查记录
9.7 WHNY.XA/YK.ZD01-09.6-JL07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发放记录
9.8 WHNY.XA/YK.ZD01-09.6-JL08危险化学品专项现场检查表
目的 篇7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编制依据 篇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危险化学品名录》
3.4 《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神华集团
3.5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3.6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3.7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3.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
3.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